肇庆企业用工:《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

企业补贴 admin 发布时间:2025-06-06 浏览:99990 次

肇庆企业用工:《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

申请指引

一、文件依据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政策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申请材料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六、申请服务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温馨提示:1.根据粤人社规〔2023〕11号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属于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 1 年以上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失业 6 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等十三类人员之一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为:符合条件人员自愿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初审公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2.分公司不得申请本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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