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小微企业增值税最新政策详解

财税百科 admin 发布时间:2025-01-15 浏览:24877 次

 南宫市小微企业增值税

  最新优惠政策详解

  一、最新政策简介:

  (一)最新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二)文件内容:

  1、免税内容: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减税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执行期间: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政策详细解读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6、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延伸解读:政策渊源。

  本次的发布的政策虽然是最新的,但是相关的规定却是和之前发布的优惠政策是一脉相承的,甚至小微免税和减征的规定和2019年等的政策的相关政策几乎相同。

  从2013年8月1日起,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始按照销售额实施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分别在2014、2019、2021、2022、2023年作出调整,具体渊源如下:

  第一次,规定免征税月销售额限额为不超过2万元(按季不超过6万元)。实际执行时间: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

  第二次,将免征税月销售额限额调整至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实际执行时间: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财税2016年36号文、财税2017年76号文。

  第三次,将免征税月销售额限额调整至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规定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际执行到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第四次,将免征税月销售额限额调整至不超过15万元(按季不超过45万元)。规定执行时间: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实际执行到2022年3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第五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规定执行时间: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第六次,将免征税月销售额限额调整回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规定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同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第七次,将免征税月销售额限额调整回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规定的执行时间延长到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四、其他补充

  1、疫情期间,对武汉有短期的免税政策,不具有普适性,未予列举。

  2、生产性 生活性服务业如下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没有延续政策。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生产性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2023年底,没有延续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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