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嵩明县企业销售商品房赠送电器,是否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昆明嵩明县新闻资讯 admin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16357 次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赠送的电器,如果与商品房的销售直接相关,并且作为促销的一部分,通常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赠送的电器成本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赠送电器,一般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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