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社保知识:常见欺诈骗保行为

管理百科 admin 发布时间:2025-02-27 浏览:34767 次

根据《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粤人社规﹝2020﹞50号)第四十四条,单位或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包括以下情形:

1. 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 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档案,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办理资格确认或者申领待遇等,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获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3. 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 通过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 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病历、报告、处方等就医资料或者医疗费票据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 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工伤保险专项费用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

7. 已重新就业、服兵役等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但仍通过虚假承诺等方式虚构事实进行资格认证,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8. 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企服商城 企服商城
企业服务采购平台
商城小程序 扫码访问微信小程序
公众号 老板平台
老板平台
老板平台 扫码关注老板平台
企业微信 企业微信
企业微信
企业微信 扫码添加企业微信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